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5 年 04 月 23 日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5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24〕820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已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是跟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本基金标
的指数为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还包括:标的指数回报
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
偏离的风险及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
构服务的风险(包括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风险)、成份股停牌/摘牌的风险、操作或技术
风险、投资于港股通股票的风险、风险评价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等。本基金被动跟踪标
的指数“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因此,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指数的表现密切
相关。同时,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
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股
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
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
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
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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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流动性风
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转融通业务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存托凭证有可能出现股价波动较大的情况,投资者有可
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
险等。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场环境
的变化,选择是否采用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
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杠杆风险、保证金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
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
对手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证金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与标的指数组合证券
仅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ETF 产品存在一定差异,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
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即 T 日申购的 ETF 份额且日间完成 RTGS(实
时逐笔全额结算)交收,T 日可卖出与赎回;T 日申购的 ETF 份额日间未完成交收的,日终
完成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T+1 日方可卖出和赎回;T 日买入的基金份额,T 日可以赎回。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其中,上海证券交易
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
则应开立并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价格波动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由国新
投资有限公司定制,从港股通范围内选取国务院国资委央企名录中分红水平稳定且股息率较
高的上市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股息率较高的央企上市公司证券的整
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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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5 年 4 月 2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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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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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议通过,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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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ETF
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
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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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相关业务
公司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登
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的版本,以及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及其不时修订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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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或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其他对价或现金替代、现金差额
和其他对价
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额净值的过程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
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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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
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深港通”)
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
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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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周易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有限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增至 1.5 亿元人民币。
币。
构调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1.16%、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7.44%、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 13.7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15%、厦门合泽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2.25%、厦门合泽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32%。
周易先生,计算机通信专业学士,中国籍。曾任江苏贝尔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南
京欣网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党
委委员。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主任、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Huatai Securities (Singapore) Pte. Limited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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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先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北京联创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南通姚港路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
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
组织部部长。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党委委员,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莉女士,法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华泰证券研究员、证券营业部
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所所长、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秀峰先生,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生毕业,中国籍。曾任广东省深圳市监察局政策法
规处副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科员,深圳市国资委监督稽查处副处长,深圳市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局监督稽查处副处长、办公室(信访室)副主任、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深圳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副处长、处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兼任深圳市高
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清华大学研究
院理事、秘书长,深圳市赤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李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董办主管,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高级主管、企业三部高级主管、金融发展部副部
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融发展部部长,兼任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投控东海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招商局仁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金融稳定发展研究院理事,深圳市鹏联投资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投控联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
陈明雅女士,管理学学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
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投资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财务部
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斌先生,医学博士,中国籍。曾任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感染科临床
医生,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
经理。现任兴业证券总裁助理、经济与金融研究院院长、兴证智库主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德勤
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曾任南方基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李心丹先生,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籍。
曾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新金融研究院
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秘
书长,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荣誉会长,江苏银行独立董事,汇丰银行(中国)独立董事,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制度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忠先生,法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务员。现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一级合伙人、资本市场业务负责人、证券业务内核负责人,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协和新能源(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斌先生,会计学博士,澳大利亚资深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中山大学管理学院会
计学系主任,MPAcc 教育中心主任,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内部审计协会副会长。现任广东省总工会经审会常委,广东管理会计师协会会长,广
东省内部控制协会副会长,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船海洋与防务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建彪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曾任北京市
财政局干部,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注册会计师
协会副会长。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全联(中国)并购公会常务
会长,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财务总监委员会副主任、并购融资委员会委员,南方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萍女士,会计学博士,中国籍。曾任职江苏省丝绸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环球
杰必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国电南自股份有限公司,复旦大学教师。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
副教授,无锡林泰克斯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海光芯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苏州汇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孙明辉先生,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深圳能源财务有限公司、深圳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曾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主管、董事会
办公室高级主管、财务部(结算中心)副部长、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会计
师,兼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任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投控国际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湖北深投控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费扬文先生,经济学博士,中国籍。曾任交通银行管理培训生、投资银行部债务融资部
高级项目经理,华泰证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资金运营部副总经理、资金运营部总经理、
浙江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蔡云霖先生,企业管理专业学士,中级会计师,中国籍。曾任职天同证券厦门中心营业
部、厦门市商业银行,曾任中国民生银行厦门分行投资银行部投资银行中心副经理、金融市
场部理财及资产管理中心总经理、机构金融一部总经理助理,厦门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
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南
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郑可栋先生,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网络金融部高级策划经理,兴业
证券战略发展部经营计划与绩效分析经理、私财委科技金融部规划发展负责人、经纪业务总
部投顾平台运营处总监和理财规划处总监、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数智金融部副总经理。
现任兴业证券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陆文清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职东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合肥理财中心职员、客户关系部高级副总裁、
合肥理财中心总经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客户关系部总经理兼合肥
分公司总经理。
徐刚先生,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深圳中期期货经纪公司交
易部员工、项目经理,曾任南方基金上海分公司职员、机构业务部职员、养老金业务部主管,
上海分公司副总监、董事,养老金业务部执行董事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监事、上海分公司执行董事。
高嘉骏先生,金融学学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职中国人寿保险湖南省分
公司、东风日产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南方基金广州营销中心职
员、深圳分公司董事。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机构服务部副总经理(主
持工作)。
王益平女士,金融学硕士,特许公认会计师,金融风险管理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任职沃尔玛中国有限公司、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曾任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职员。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运作保障部业务董事。
杨小松先生,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曾在德勤国际会计师行、光大银行证券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任职,曾任南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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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南方东英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
陈莉女士,副总经理,法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华泰证券研究员、
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所所长、执行委员会主任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俞文宏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留权。曾在江苏国信集团任职,曾任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深圳南方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
李海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籍,无境外永
久居留权。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高级分析师,南方基金高级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
总监、总裁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南方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财政部中华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
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蔡忠评先生,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
员(FCCA),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南财经大学助教,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总会
计师室会计,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高级经理,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师,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
责人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
南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鲁闽先生,副总经理,会计商学、基金管理商学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曾任厦门国际银行福州分行电脑部主管,南方基金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投资部副
总监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联席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兼任私
募资管计划投资经理。
侯利鹏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沈阳财政证
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客户服务部经理,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南方基金零售服务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市场官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茅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东方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保险精算员,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精算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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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员,南方基金研究员、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研究部负责人、权益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权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罗文杰女士,管理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6 日至今;潘水洋先生,
管理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6 日至今。
罗文杰女士,美国南加州大学数学金融硕士、美国加州大学计算机科学硕士,具有基金
从业资格。曾任职于摩根士丹利投资银行,从事量化分析工作。2008 年 9 月加入南方基金,
曾任南方基金数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指数投资部总经理。2013 年 5 月 17 日至 2015
年 6 月 16 日,任南方策略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任南方策略、
南方量化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9 年 4 月 18 日,任南方安享绝对收益、
南方卓享绝对收益基金经理;2018 年 2 月 8 日至 2020 年 3 月 27 日,任 H 股 ETF 基金经理;
年 12 月 23 日,任 500 医药基金经理;2021 年 3 月 12 日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任南方中证
创新药产业 ETF 基金经理;2021 年 10 月 22 日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任南方中证全指医疗
保健 ETF 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3 年 8 月 25 日,任南方策略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 2 日至 2023 年 8 月 25 日,任南方中证香港科技 ETF(QDII)基金经理;2022 年 6
月 17 日至 2023 年 8 月 25 日,任南方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 ETF(QDII)基金经理;2023
年 5 月 30 日至 2024 年 7 月 5 日,任南方恒生香港上市生物科技 ETF 发起联接(QDII)基金
经理;2013 年 4 月 22 日至今,任南方 500、南方 500ETF 基金经理;2013 年 5 月 17 日至今,
任南方 300、南方 300 联接基金经理;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任南方恒生 ETF 基金经理;2017
年 7 月 21 日至今,任恒生联接基金经理;2017 年 8 月 24 日至今,任南方房地产联接基金
经理;2017 年 8 月 25 日至今,任南方房地产 ETF 基金经理;2018 年 4 月 3 日至今,任 MSCI
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6 月 8 日至今,任 MSCI 联接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24 日至今,兼
任投资经理;2024 年 6 月 26 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 ETF 基金经理;2024
年 7 月 5 日至今,任南方基金南方东英沙特阿拉伯 ETF(QDII)基金经理;2024 年 9 月 12
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 ETF 发起联接基金经理;2024 年 11 月 4 日至今,
任南方中证沪深港黄金产业股票指数发起基金经理。
潘水洋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深圳迈瑞生物医
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任系统研究员。2017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金,历任数量化投资部量化
研究员、宏观策略部策略研究员、指数投资部研究员;2021 年 6 月 4 日至 2024 年 3 月 7 日,
任投资经理;2024 年 3 月 7 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全指计算机 ETF 基金经理;2024 年 3 月 13
日至今,任南方中证机器人指数发起基金经理;2024 年 6 月 26 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国新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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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通央企红利 ETF 基金经理;2024 年 7 月 5 日至今,任南方基金南方东英沙特阿拉伯 ETF
(QDII)基金经理;2024 年 7 月 23 日至今,任南方中证全指计算机 ETF 发起联接基金经理;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 ETF 发起联接基金经理;2024 年 12 月 30 日至今,任南方上
证 180ETF 基金经理;2025 年 1 月 20 日至今,任南方上证 180ETF 发起联接(原:南方上证
年 4 月 8 日至今,任南方上证科创板综合 ETF 联接基金经理。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李海鹏先生,副总经理
兼联席首席投资官孙鲁闽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茅炜先生,指数投资部部门
负责人罗文杰女士,现金及债券指数投资部部门负责人夏晨曦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部门负
责人李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部门负责人林乐峰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部门负责人陶铄先
生,交易管理部部门负责人王珂女士,宏观策略部联席部门负责人兼数量化投资部部门负责
人唐小东先生,风险管理部部门负责人严旺光先生,权益投资部部门负责人张延闽先生,国
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恽雷先生,权益研究部部门负责人郑诗韵女士,基金经理李健女士。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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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行政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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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最大利益;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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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等程
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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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联系人:邱珂磊
联系电话:010-5613535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8 层/18 层,北京市朝阳
区光华路 10 号院中信大厦 82 层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0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7.5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9 号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 2005 年 11 月 2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
券公司。公司注册于北京,注册资本 77.57 亿元,并设有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中信建投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
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等 5 家子公司。自成立以来,中信建投证券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在企业
融资、收购兼并、证券经纪、证券金融、固定收益、资产管理、股票及衍生品交易等领域形
成了自身特色和核心业务优势,并搭建了研究咨询、信息技术、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合规
管理等专业高效的业务支持体系。凭借高度的敬业精神与突出的专业能力,中信建投证券主
要业务指标及盈利能力目前均位居行业前列。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运作经验,
业务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可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
品处理能力。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于 2015 年 2 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中信建投证
券始终遵循“诚信、专注、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
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基金托管业
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确保托管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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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中信建投证券设有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备专
职监察稽核人员,在托管部行政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中信建投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
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障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
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
系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
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
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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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相关服务机构
港红利 NF 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
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钦
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
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 址 :
www.chinastock.com.cn
(原“国泰君安”) 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
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ht.com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
中区经七路 86 号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电话:021-20315719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原“海通”)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联系人:徐步夷
法定代表人:周杰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
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
大厦 13 层
法定代表人:刘成
联系人:谢欣然
联系电话:010-56135799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
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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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
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人:杨茜淳
联系电话:0755-83558761
客 服 电 话 :0755-33680000
网址:www.cgws.com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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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
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巩利娟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
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鲍佳琪
电话:021-33388378
传真:021-33388224
客 服 电 话 : 95523 、
网址: www.swhysc.com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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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
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
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
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 服 电 话 : 95523 、
网址: www.swhysc.com
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
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
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50295432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
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
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1688000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sdicsc.com.cn
公司 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
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苏文静
联系电话:010-83252161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
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顾伟
联系人:曹宇鑫
联系电话:021-80508504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层、25-29 层、32 层、36 层、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
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
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基金业务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
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静静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汉区淮海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斌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 服 电 话 : 95579 或 4008-
网址:www.95579.com
民路 36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人
民路 366 号外滩 SOHO-E 座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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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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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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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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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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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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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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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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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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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街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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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街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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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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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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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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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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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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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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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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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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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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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
心东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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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路 27 号 1#楼 3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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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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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路 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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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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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外环路 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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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鲁智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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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
大楼
法定代表人:姜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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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强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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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二路 600 号上海 BFC 外
滩金融中心 N1 栋 7 层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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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
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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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园四区 2 号 中航资本
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戚侠
联系人: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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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子实路 158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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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
北 京 银 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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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
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
大街 1 号国贸 2 座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刘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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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
远 华 中 心 4 、 5 号 楼 3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
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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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
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
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
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联系人:蔡驰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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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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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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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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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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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
心 12 层 F1201-1210 、
F1211B-F1215A 、 F1231-
F1232 单 元 、 15 层 F1519-
F1521、F1523-F1531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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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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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521、F1523-F153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安
联系人: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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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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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一君
联系电话:1850085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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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道
A 栋 2301A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福
州路 666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苏卉
电话:021-54967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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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
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
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 9
号金融街中心 17、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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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程浩亮 电话:010-
传真:010-6655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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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
塔区芙蓉西路 62 号开源证
券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杨淑涵
电话:029-88365805
传真:029-88365835
客服电话:9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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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28 号 时代科技大
厦 20 层西厅
法定代表人: 甘卫斌
联系人:张雷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70093
客服电话:4008-88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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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
国际中心 25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强
联系人:吴孟媛、李依晗
电话:010-86499479
传真:010-86499401
客服电话:956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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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
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 陈伟伟
客服电话:9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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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西路 128 号 1902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联系人: 秦臻
联系电话:021-20655438
客服电话:95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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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4008058058
联系人:苑泽田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丁媛
电话: (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联系人:汪芳
联系电话:+86 021 61412431
传真:+86 021 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陈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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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4 年 5 月 23 日证监许可〔2024〕820 号文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24
年 6 月 11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21 日止,共募集 1,110,485,486.00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
为 4591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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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
始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
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需在 6 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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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上述
折算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
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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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若因上述 1、3、4、5 项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普通开放式基金或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且因上述 1、4、5 项情形之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普通开
放式基金或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
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相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提前制定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
理规则并公告,同时,基金管理人可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变更后的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
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他机构可以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汇率数据和组合证券内各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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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
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最新成交价以及汇率公允价的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
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汇率公允价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的汇率中间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
布的参考汇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发布和计算境外指数产品中采用的实时汇率价格、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其他
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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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实物申购
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文件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
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日(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
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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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但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目前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现金替代、现金
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实物申购
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
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
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等,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如适用)、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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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简称 RTGS)模
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
替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投资者 T 日现金申购成功后,如交易记录已勾单且申购资金足额的,登记机构在 T 日日
间实时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交收;T 日日间未进行勾单确认或日间资金不足的,登记
机构在 T 日日终根据资金是否足额办理基金份额及现金替代的清算交收,在 T+1 日内办理现
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 T 日现金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
在 T+1 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 T+2 日内通过登记机构的代收代付平台办理现金差
额的交收。现金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
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 T+7 日(指开放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
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申购赎回涉及的现金差额、申购产生的应退款项、现金赎回替代款涉及交收日为港股通
交易日和交收日的交集(不含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之日),当交收期
间出现港股通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收日时,款项交收日期顺延。例如:投资者在 T 日进行申
购,如 T+1 日至 T+2 日全部为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且未出现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
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则现金差额款于 T+2 日交收;如 T+1 日至 T+2 日有一日为交易日但
为非交收日,或者有一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未完成两批次资金交收的情形,而 T+3 日为
港股通交易日和交收日时,则现金差额款顺延一日至 T+3 日交收。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交收资金不足,导致投资者现金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的相关规则处理。
如遇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登记公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对价的支付时间可相应
顺延。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时,赎回对价的支付
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资金清算交收和份额登记的办理
时间、方式以及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
公告。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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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
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
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
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
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资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存在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予以公告。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为 10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申购赎
回清单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调整上述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
告,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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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并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他对价或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或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前公告。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组成、赎回对价组
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采用全现金替代,基金管理人代买代卖的模式,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未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
系统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采用港股通股票申购赎回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
据、现金替代、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指 T 日前第 1 个开放日,下同)现金差额、T-1
日基金份额净值、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
相关内容。
(1)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2)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
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替代分为 2 种类型: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
“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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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该成份证券的
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证券,并与投资者进行相
应结算。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基
金管理人按照固定现金替代金额与投资者进行结算。
①退补现金替代
A.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代
投资者买入或卖出的证券。
B.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计算公式
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 T 日预计开盘价×T-1 日估值汇率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香港市场买
入相应的组合证券,而实际买入价格(或证券实际结算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
证券的预计开盘价(使用估值汇率调整)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
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如果预先收取
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
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结算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具体的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为准。
C.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
替代保证金。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 T 日实际单位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被替代证券的 T 日收盘价(按照汇率折算为
人民币,被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
的,取最后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和申购
现金替代保证金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上述汇率目前采用汇率公允
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最新收盘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参考汇率、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
格等。
正常情况下,T 日后的第 5 个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或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办理交收。当 T 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因为风球等因素引发临时停市时,计算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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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的时间将顺延,款项交收的日期也顺延。若发生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
理买入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款项交收的日期也可相应
顺延。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
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
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
券对应的现金替代退补款的清算交收可在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
合理的价格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
行相应调整。
D.赎回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正常情况下,对于确认成功的 T 日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 T 日实际单位卖出金额
(扣除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被替代证券的 T 日收盘价(按照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被
替代证券当日在证券交易所无交易的,取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交易日无收盘价的,取最后
成交价)计算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金额,在此基础上根据替代证券数量确定基金应交付给
投资人的赎回现金替代金额。上述汇率目前采用汇率公允价。汇率公允价包括但不限于中国
外汇交易中心最新收盘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参考汇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
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与基金托管人商定的其他公允价格等。
正常情况下,T 日后的第 7 个开放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应支付的赎回替代金额与相关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交收。当 T 日为半日港股通交易日或因为风球等因素引发临时停市时,
计算并确定被替代证券的单位结算成本的时间将顺延,款项交收的日期也顺延。若发生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如遇港股通临时停市等特殊情况,组合证券的代理卖出及结算价格可依次顺延至下一
港股通交易日直至交易正常,款项交收的日期也可相应顺延。如遇证券长期停牌、流动性不
足等可能导致收盘价或最后成交价不公允的特殊情况,可参照证券的估值价格,对结算价格
进行调整,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该证券复牌后的价格可能存在较大波动,且可能对基金资产
净值产生较大影响,为了更好的维护持有人利益,该证券对应的现金替代款的清算交收可在
其复牌后按照实际交易成本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价格办理。在此期间若该证券发生除
息、送股(转增)、配股等重要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E.基金管理人可根据运作情况调整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相关规则并按规定公告。
F.未来如港股通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有关申购赎
回交易结算规则发生改变,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结算相关安排发生改变等,基
金管理人可对上述相关现金替代处理规则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②必须现金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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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或处于停牌的成份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成份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
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B.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 T 日预计开盘价并按照 T-1 日估值汇率(如需)换算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合理的
其他方法。
(3)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
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部分=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 日预计开盘价
以及 T-1 日估值汇率(如需)的相乘之和)
其中,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
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如果 T-1 日至 T 日期间有港股通或香港联合交易所交
易日为非申赎开放日,则基金管理人可对“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等进
行调整,下同。若 T 日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部
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4)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现金替
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T 日收盘价以及 T 日估
值汇率(如需)相乘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
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
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
应的现金。
(5)申购上限和赎回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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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申购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
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赎回总份额。如果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赎回
总份额超过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XXXXXX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XX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XX
T 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XXX.XX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X%
申购上限 XX
赎回上限 X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X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申购和赎回皆允许
成份股信息内容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固定替代金额
比例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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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的为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购申请。
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
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
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
被拒绝。
调整)。
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和第 9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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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能影响本基金投资运作,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
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
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等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发生上述第 4 项和第 8 项以外的暂停赎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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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其他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形成),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
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在开始执行前
将予以公告。
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模式,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具体的规则和
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在开通前予以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理协议。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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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
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
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
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本基金
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
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中予以更新,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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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的投资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存托
凭证,下同)。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
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港股通股票)、金融衍生品(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
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相关规定可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替代策略及其他适当的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实
现基金投资目标。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本基金为被动式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
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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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
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通过投资成份股、
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进行替代从而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无法投资某只成份股;(2)成
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
(5)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6)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
化;(8)港股通额度受限;(9)其他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
重制约等。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衍生金融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将
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
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股票期权
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
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
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本基金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中预期运用仓位策略、类属策略、个券挖掘策略、
条款价值策略、行权套利策略等多种策略,构建风险收益比佳、基本面稳健的组合。其中仓
位策略和类属策略,将根据基本面环境、股债性价比,确定整体仓位水平、偏股型和偏债型
可转债占比。个券挖掘策略,从基本面视角来挖掘可转债的机会,选择基本面景气向上、估
值不高的偏股型转债作为获取超额收益的品种。条款价值策略,即深入分析修正转股价条款、
回售条款和赎回条款等对转债价值的影响,挖掘各条款对应的投资机会。行权套利策略,可
转债具备按照约定的价格转换为标的股票的权利,本基金将综合分析正股的基本面和估值水
平、可转债的转股溢价率水平、可转债和标的股票的流动性、可转债转股对标的股票稀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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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售压力等因素,确定是否行使将可转债转换为标的股票的权利,以及转股的时机和转股后
标的股票的持有时间。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采用基本面
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
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
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
和比例。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
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今后,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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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本基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的 10%;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总市值的 2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
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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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30%;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6)、(8)、(9)、(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如因港股通额度不足原因导致基金持仓比
例超限,基金将在额度可用后 5 个工作日内调整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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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行政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人民币中间价)收益率。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国
新港股通央企红利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
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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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利益。
本基金通过港股通买入的股票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香港中央结算
有限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通过香港中央结
算有限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人的权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对该股票发行
人的权利,将通过证券公司事先征求包括基金管理人在内的内地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其意
见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
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其中:股票 1,064,897,969.45 95.52
其中: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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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 - -
券
其中:买断式回购 - -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付金合计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深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人民币
无。
无。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313,510,230.50 29.32
材料 137,563,707.25 12.86
工业 257,902,262.85 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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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需消费品 - -
必需消费品 11,144,833.34 1.04
医疗保健 14,581,915.52 1.36
金融 30,370,183.03 2.84
科技 1,290,393.19 0.12
通讯 215,571,666.85 20.16
公用事业 61,046,579.53 5.71
房地产 21,916,197.39 2.05
政府 - -
合计 1,064,897,969.45 99.59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行业分类标准(BICS)。
明细
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净值比例
(元)
(%)
份 91
油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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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股份 0
名股票投资明细
无。
无。
明细
无。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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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明细
无。
明细
无。
无。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
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无。
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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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如是,还应
对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曾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除上述证券的发行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
的发行主体本期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形。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因复制指数被动持有,上述
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如是,还应对相关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如有)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
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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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无。
无。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自基金合 -7.61% 1.21% -5.66% 1.28% -1.95% -0.07%
同生效起
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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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
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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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金融衍生品和其
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已上市的权益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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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权益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1)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
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
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发布的估值或估值区间未能体现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综合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结果以及内部评估结果,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充分披露确定公允
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结果等信息。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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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业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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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
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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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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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分配;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
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人民
币中间价)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间价)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人民币中间价)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大于 0 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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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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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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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产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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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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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披露内容、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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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正文应当包括产品概况、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
露事项,相关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实质性差异。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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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
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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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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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票期权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
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四)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融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五)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
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十六)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七)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八)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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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九)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在《基金合同》终止后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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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一般而言,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
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和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风险评
价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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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标的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
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杠杆风险:因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而存在杠杆,基金财产可能因此产生更大
的收益波动。
(6)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7)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动率、期权到期时间、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股票期权主要存在 Delta
风险、Gamma 风险、Vega 风险、Theta 风险以及 Rho 风险。同时,进行股票期权投资还面
临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因此可能面临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
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内部信用评级、投资
授信控制等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对
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全程合规监控,通过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报告检查等方式,确保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
本基金可投资于流通受限证券,因此可能面临在一定的价格下无法卖出而要降价卖出的
风险,同时由于流通受限证券的非流通特性,在本基金参与投资后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流通,
在面临基金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目前,本基金管理人
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监控流动性受限证券的种类、投资比例、内部审批流程、
信息披露、日常风险监控等环节,做好危机处理预案,确保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的合法合规。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转融通业
务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流动性风险
面对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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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风险
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
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风险。
(4)操作风险
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违规或失误、系统故障或外部事件所导致的
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根据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特点,基金管理人配备了风控、合规、投资、后台等专业的
技术人员、升级改造了相关技术系统,制定了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投资策略、搭建了
健全合理的转融通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严密完备的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业务控制流程、
清晰明确的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灵活有效的风险应对安排,制定或更新了相关风险管理制
度,完善了开展转融通出借业务的相关安排,保障转融通出借业务的顺利开展。
除上述风险外,基金管理人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还应关注外部监管机构或公司要求
关注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
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
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
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
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是否采用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但
从长期看,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仍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
大,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的长期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交易方式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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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设置较高(目前为 100 万份),中小投资者只能在二级市场
上按交易价格卖出基金份额。
②基金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但不保证市场交易一定活跃;基金的交易可能因
各种原因被暂停,当基金不再符合相关上市条件时,基金的上市也可能被终止;此外基金投
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香港证券市场的突发性情况也可能会对本基金的交易产生影响。
③尽管由于投资者可以进行申购、赎回,基金一般不会持续出现大幅折溢价情况。但是,
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受市场供求的影响,可能高于(称为溢价)或低于(称为折价)基
金份额净值。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均在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法范围之内,且一般具备良
好的市场流动性和可投资性。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设定也合理、明确,操作性较强。本基金为
被动式指数基金,主要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在信息披露、公司内控等方面治
理总体良好。一般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且本基金已依照指数权重进行了分散
投资,以上均为基金平稳运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因此本基金流
动性风险也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将依据市场最新流动性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适当
的每日赎回上限,以尽量规避巨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同时基金管理
人将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
办理。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对
价。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致
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
摘牌、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使
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 4%。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
考。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实际结算价格也可能
存在差异,IOPV 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
投资人自行承担后果。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基金管理人
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可能存在因达到当日申购上限而导
致后续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
者投资人在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者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则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失败。此外,基金管理人
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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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若基
金管理人设置当日赎回份额上限等,投资人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
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代理申赎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
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
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
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
机构。
(3)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
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
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标的指数的当前成份股可能会改变、停牌或摘牌,此后也可能会有其它股票加入成为该
指数的成份股。本基金投资组合与相关指数成份股之间并非完全相关,在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调整时,存在由于成份股停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无法及时买卖成份股,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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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指数的跟踪程度。当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摘牌时,本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而导致基金净值
下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但并不保证能因此避免该成份证券对本基金基金财产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对该成份股予以调整时也可能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等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
行为、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
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不同等境外证券
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汇率风险
在现行港股通机制下,港股的买卖是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进行支付,并且资金不留港
(港股交易后结算的净资金余额头寸以换汇的方式兑换为人民币),故本基金每日的港股买
卖结算将进行相应的港币兑人民币的换汇操作,本基金承担港元对人民币汇率波动的风险,
以及因汇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另外本基金对港股买卖每日结算中所采用的报价
汇率可能存在报价差异,本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
根据港股通的规则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
资金,该参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
风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
(2)香港市场风险
与内地 A 股市场相比,港股市场上外汇资金流动更为自由,海外资金的流动对港股价格
的影响巨大,港股价格与海外资金流动表现出高度相关性,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受
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致的系统风险相对更大。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
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3)香港交易市场制度或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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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所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
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 T+2 日(T 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 T+2 日才进行交收)的交收安
排,本基金在 T 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 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出当日之后
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 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
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
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同
时也存在不能及时调整基金资产组合中港股投资比例,造成比例超标的风险。
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取
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 A 股市场的停牌制度,香港联合交易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
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 A 股市场对存在退市可能的
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 及*ST 等标记)以警示投资
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香港联合交易所采用非量化的
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的
退市情形较 A 股市场相对复杂。
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
带来损失的风险。
(4)港股通制度限制或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每
日额度不足,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开市前阶段,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持续交易时段或者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
交易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下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根据范
围限制规则对具体的可投资标的进行调整,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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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再进行调出港股的买入交易风险及股
价波动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
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
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
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
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只能通
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
港股通标的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
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央结算有限公司提交投票意愿,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
比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
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5)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
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此外,香港市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
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
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6)会计制度风险
香港市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可
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
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7)税务风险
香港市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与境内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
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
香港市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市场所
在地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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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将面
临如下特有风险:
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
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①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
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②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
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③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
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④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
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制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适用汇率以及相应费用水平有所不同,可能导致在两种方式下被
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或实际卖出金额不同,进而增加投资者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
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不确定性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六、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期货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存在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
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风险等级评价也可能存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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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销售机构基于自身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对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但
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时,所依据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
人作出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
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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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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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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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
易过户等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
收费方式;
(17)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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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披露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
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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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等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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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
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
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
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
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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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业务的规则,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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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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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提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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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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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符合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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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分配;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
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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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从基金财产中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2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存托
凭证,下同)。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
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港股通股票)、金融衍生品(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
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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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相关规定可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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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的 10%;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总市值的 2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
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的 30%;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6)、(8)、(9)、(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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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如因港股通额度不足原因导致基金持仓比
例超限,基金将在额度可用后 5 个工作日内调整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行政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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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经履行适当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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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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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签字或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后生效。
告之日止。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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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32-42 楼
邮政编码:518017
法定代表人:周易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17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成
成立时间:2005 年 11 月 0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51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75669.4797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219 号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
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
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销售贵金属制品。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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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包括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股票”)、存托
凭证,下同)。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含主板、创业板、
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发行的股票、港股通股票)、金融衍生品(股指期
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
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
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根据相关规定可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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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本基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的 10%;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总市值的 20%;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
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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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6)、(8)、(9)、(14)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如因港股通额度不足原因导致基金持仓比
例超限,基金将在额度可用后 5 个工作日内调整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4)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业务。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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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
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进行监督与复核。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
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更新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
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
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交易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
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
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
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按存款银行名单交易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符合条件的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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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流通受限证券指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
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
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情
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根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
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书面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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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
无正当理由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有效资金划拨指令、违反约定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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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需账户。
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定保管基金财产。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内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追
偿,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章方为有效。
金托管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理相关资金的退还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
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的退还工作。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基金托管账户,托管账户名
称以实际开立为准,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保证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管结算专户,该托管
结算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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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定时核查基金托管账
户余额。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
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
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
和资金结算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确认及资金的清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
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及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有价凭证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尽量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按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
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如遇特殊情况,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阶段性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度并进行相应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主要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因此,本基
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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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金融衍生品和其
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品种的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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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回售登记期
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
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值时,基金管理人应综合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估值结果以及内部评估结果,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发布相关公告,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
值的方法、相关估值结果等信息。
(3)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5)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的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以估值日中
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6)基金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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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原有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上述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估值方法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构、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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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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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
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
确认过的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或进行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或进行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或
进行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或进行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核算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
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意见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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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备份,保存期限不少于
法定最低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托管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
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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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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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利的清算方法,本基金财产的清算可按该方法进行,并及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清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及相关交易
账户及时进行注销。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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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
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
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销售的 H 类份额,则该 H 类份额持有人享有的服务
项目一般情况下限于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投资人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和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网上开户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
或“NF4008898899”)或 APP 客户端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二、信息查询及交易确认服务
(一)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平台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管理人依法披
露的各类基金信息等服务,包括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包括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
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收益情况等)、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
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二)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及时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
道投资并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告知其认购、申购、赎回的基金名称以及基金份额的
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基
金份额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确认服务请参照各销售机构实际业务流程及规定。
三、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服务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与投资人约定的形式向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渠道投资并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订阅或查阅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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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及对账单。
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由于投资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未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关注后未
绑定账号,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
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人,敬请及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查询、
核对、变更预留联系方式。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人的个人信息不定期通过电话、短信、邮件、
微信等任一或多种方式为投资人提供与投资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
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息、客户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投资本基金前请详阅南方基金
官网服务介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按照相关指引退订,或通过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在线服务等人工服务方式退订。
五、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及在线服务
(一)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 400-889-8899 可享有如下服务: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
服务。
(二)在线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 APP 客户端可享有如下服务:
人可通过该方式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专项服
务。
六、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
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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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5 年第 1 2025-04-22
季度报告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5-04-09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ETF 增加中金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 2025-04-03
告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年度 2025-03-31
报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ETF 增加瑞银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 2025-02-20
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指数基金 2025 年非港股通交易日 2025-01-24
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的公告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4 2025-01-22
季度报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ETF 增加开源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 2025-01-20
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ETF 增加联储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 2025-01-17
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ETF 增加东方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 2025-01-17
告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5-01-10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ETF 增加华金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 2025-01-08
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指数基金 2024 年 12 月 31 日暂停 2024-12-28
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ETF 增加万和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 2024-12-23
告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ETF 增加中航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 2024-12-11
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ETF 增加山西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 2024-12-04
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ETF 增加西部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 2024-11-25
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2024-11-02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ETF 增加华西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 2024-11-01
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ETF 增加长江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 2024-10-28
告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3 2024-10-25
季度报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ETF 增加国海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 2024-09-24
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上海证券交易所 ETF 暂停申购、 2024-09-06
赎回业务的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ETF 增加东吴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 2024-08-21
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ETF 增加光大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 2024-08-20
告
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 ETF 增加东兴证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 2024-07-26
告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提 2024-07-10
示性公告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 2024-07-05
告书提示性公告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 2024-07-05
告书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关于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 2024-07-05
非港股通交易日申购赎回安排的公告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 2024-07-05
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增加网下发 2024-06-11
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2024-06-05
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南方中证国新港股通央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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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备查文件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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